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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丸工具箱日经问题(小丸工具箱为什么)

发布者:小丸工具箱发布时间:2022-09-25访问量:102

本期案例为黄某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小丸工具箱日经问题,对于综合运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处理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下面小丸工具箱日经问题我们具体来看:

难度:偏难

答题模式:问答模式

考点:技术侦查、非法证据、鉴定人出庭、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的执行等

案情:

东莞公安局在立案侦查该案后小丸工具箱日经问题,鉴于案情重大,经审批,对

被告人黄某猛、黄某荣贩卖毒品罪一案经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包括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获的毒品、电子秤,黄某猛用于记录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笔记本,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贩卖毒品的账目,通话清单,旅客住宿登记簿,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及辨认笔录,黄某猛本人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其中,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对黄某猛租住的东莞市某楼4 0 5房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该房内搜出并扣押制毒工具若干、可疑毒品两小包(一包重约45克,另一包重约20克)、底粉两包(均重约50克)、现金人民币45000元。检验鉴定报告显示在黄某猛租住的某公寓803A房衣柜内搜出的347.7克粉末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91.1% ;在该房鞋盒内搜出的264.6克粉末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82.5% ;在该房被子内搜出的161.63克粉末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80.2%。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1)被告人黄某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黄某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某猛、黄某荣不服,提出上诉。黄某猛上诉提出,其不是向黄某甲购买海洛因后进行贩卖,而是受黄某甲的雇用,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帮黄某甲收账、转账、记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黄某猛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核,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贩卖毒品同案人黄某甲的存在,黄某猛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能最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1)不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猛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2)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猛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3)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黄某猛的辩护人提出在东莞市某楼4 0 5房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签名,该扣押清单所涉及的物证的收集过程不合法,属于非法证据,申请对这些物证予以排除。黄某猛对鉴定意见中有关海洛因纯度部分提出异议,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海洛因纯度没分这么高,要求鉴定人出庭。同时黄某猛再次强调自己是被他人雇佣而贩卖毒品;属于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题:

1 .本案能否采用监听措施?为什么?采取监听措施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本案可以采用监听措施。本案是毒品犯罪,已经立案,且案情重大,具有隐蔽性,难以侦查,经过了审批手续,可以采取监听的技术侦查措施。采取监听需要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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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再审过程中,黄某猛的辩护人提出,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签名,该扣押清单所涉及的物证的收集过程不合法,属于非法证据,申请对这些物证予以排除。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答:该扣押清单所涉及的物证并非一定属于非法证据,法院是否排除这些证据要看具体情况。《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收集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的物证 ,在扣押清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属于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办案人员能够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物证可以采用,并非一定属于非法证据。

3 .针对黄某猛对鉴定意见的疑问,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作出说明?为什么?

答:鉴定人并非一定需要出庭。《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本案中 ,黄某猛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是只有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才必须出庭。

4 .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核准黄某猛的死刑判决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也有权核准?为什么?

答: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猛死刑立即执行,黄某猛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是否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复核黄某猛的死刑判决?

答:对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不能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黄某猛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能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因为死刑案件的复核方式不是单纯的书面审理,而是调查讯问式审理。对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6 .请问哪个法院有权核准对黄某荣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有核准权的法院对该案复核后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答:对黄某荣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应当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本案黄某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二审裁定的同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7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不核准黄某猛的死刑判决的同时,将该案发回重审。请问,可以发回哪几个法院重审?若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案可以将案件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8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黄某猛可能另案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当如何处理?

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之后,死刑执行之前发现罪犯可能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应当暂停死刑的执行,并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发现的漏罪的相关材料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发现了漏罪 ,会影响对黄某猛的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

9 .如果本案还有另一名同案犯张某 ,3次参与了黄某猛的贩卖毒品行为,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张某是否应当立即交付执行?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考点梳理:

1.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解释。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奇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 .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案件的复核方式,既不是单纯的书面审理,也不是必须开庭审理,而是调查讯问式。

5.死刑复核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6.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被判处死刑的其他同案犯应当如何处理。《刑诉解释》第512条作出了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 ,应当根据前条规定及时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关键法条:

《刑诉解释》第429条

《刑诉解释》第511条

《刑诉解释》第430条

《刑诉解释》第432条

《刑诉解释》第428条第1款

《刑诉解释》第271条。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

《刑诉解释》第434条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9条、第41条

《刑事诉讼京》第142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

《公安部规定》第265条

《刑事诉讼法》霜52条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判决的处理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审判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两审终审的例外。

— 往期回顾 —

刑诉案例(11)——第二审程序

刑诉案例(10)——第一审程序

刑诉案例(9)——审查起诉制度

刑诉案例(8)——张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刑诉案例(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案例(6)——赵某不批准逮捕案

刑诉案例(5)——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刑诉案例(4)——刑事证据

刑诉案例(3)——刁谋利盗窃、诈骗案

刑诉案例(2)——高波故意杀人案

刑诉案例(1)——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告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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