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丸工具箱官方网站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 50340-2016
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改善老年人小丸工具箱设置宽度高度的居住条件,使新建小丸工具箱设置宽度高度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应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和使用方便,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的适应性。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
展开全文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ing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2.0.3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供老年夫妇或单身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专用建筑,配套相对完整的生活服务设施及用品,一般集中建设在老年人社区中,也可在普通住宅区中配建。
2.0.4 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走廊或过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门口及出入口净宽 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 非机动车停车场 non-motor vehicle parking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电动助力车、自行车、代步车等停放的场所。
2.0.7 电炊操作台 electric kitchen operation desk
老年人公寓套型中采用电灶具、电炊具的炊事台面。
2.0.8 螺旋楼梯 spiral stairs
以扇形踏步构成,梯段平面呈弧形、半圆形、圆形的楼梯,适用于人流较少,使用不频繁的场所。
3 基本规定
3.0.1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0.2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根据老年人口规模配套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宜与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建设。
3.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相关防火、防灾标准。在紧急疏散方面,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并进行优化设计。
3.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与所在社区的养老服务、运营模式相适应,为居住者、服务者、管理者提供良好的使用条件。
3.0.5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合理选择信息化和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并为其预留安装条件。应选择操作简单、性能可靠、安装维护方便的系统、并充分考虑其发展需要。
3.0.6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采用全装修设计,应通过室内装修完善和加强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特殊功能,并应保证老年人使用安全、便利。
4 基地与规划设计
4.1 选址及布局
4.1.1 老年人居住建筑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增长趋势,住房及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需要,科学、经济、合理地选择基地,并充分地加以利用。
4.1.2 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宜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等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地段。
4.1.3 基地应选址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噪声干扰和污染源的地段。
4.1.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4.1.5 老年人居住建筑单体布局应远离噪声源,建筑总体布局应对场地周边噪声源采取缓冲或隔离措施。
4.2 道路交通
4.2.1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
4.2.2 道路系统设计宜人车分流。机动车道路宜采用低噪或降噪路面,并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
4.2.3 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宽度宜大于1.80m。步行道路坡度不宜大于2.5%,路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4.2.4 停车库(场)应与老年人居住单元、主要配套设施实现无障碍连通。
4.2.5 集中建设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宜按不少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无障碍机动车位宜预留机动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宜设置在临近建筑出入口处。
4.2.6 建筑周边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其位置应与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保持适当距离。
4.2.7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满足遮雨、遮阳要求,宜设置电动助力车的充电装置。
4.3 场地设施
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3.2 应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场地位置应采光、通风良好,并应防止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场地内应设置健身器材、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布局宜动静分区。
4.3.3 活动场地不宜有坡度,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场地之间的坡度大于2.5%时,应局部设置台阶,同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及扶手。
4.3.4 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无障碍厕所。
4.3.5 场地内应设置完整、连贯、清晰、简明的标识系统。
4.3.6 步行道路、活动场地、台阶等设施应设置照明设施。
4.4 绿化景观
4.4.1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用地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 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应低于2.20m。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4.4.3 观赏水体深度大于0.50m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4.5 室外坡道、台阶
4.5.1 室外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 室外轮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3 室外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栏杆和扶手,并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4.5.2 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 台阶踏步不宜小于2步,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2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3m;台阶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3 在台阶起止位置宜设置明显标识。
5 公共空间
5.1 建筑物的出入口
5.1.1 出入口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5.1.2 出入口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宽度不应小于0.40m。出入口内外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1.3 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的出挑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5.1.4 出入口不应采用旋转门,宜设置推拉门或平开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出入口宜设置感应开门或电动开门辅助装置。当门扇有较大面积玻璃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
5.1.5 老年人公寓出入口应设门厅及管理用房。门厅内应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门厅内宜设置供老年人交往的休息空间。
5.1.6 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和轮椅坡道均应选刚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妥善组织排水,防止表面积水。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轮椅的通行和拐杖等其他代步工具的使用。
5.2 公用走廊
5.2.1 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当走廊净宽小于1.50m时,应在走廊中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轮椅回转空间设置间距不宜超过20m,且宜设置在户门处。
5.2.2 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应平整无高差,不应设置门槛。走廊地面应选择耐磨、防滑、防反射的材料。
5.2.3 当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高差无法避免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并同时设置警示标识,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5.2.4 墙面应设置明确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疏散方向等信息,不同楼层的墙面宜通过颜色或字体、字形变化进行区别以增强识别性。
5.2.5 墙面1.80m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
5.2.6 当户门外开时,户门前宜设置净宽大于1.40m,净深大于0.90m的凹空间。
5.3 楼 梯
5.3.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严禁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
5.3.2 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踢面高度不应大于0.16m。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不应设置非矩形踏步或在休息平台区设置踏步。
5.3.3 楼梯踏步前缘不宜突出。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踏步面层设置防滑、示警条时,防滑、示警条不宜突出踏面。
5.3.4 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踏步和走廊地面。
5.4 电 梯
5.4.1 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4.3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扶手。
5.5 扶 手
5.5.1 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0.70m。扶手直径宜为40mm,到墙面净距宜为40mm。楼梯及坡道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不小于0.30m,末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0.10m。扶手宜保持连贯,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5.5.2 轮椅坡道应设置连续扶手;轮椅坡道的平台、轮椅坡道至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连续的扶手。
5.5.3 出入口台阶两侧应设置连续的扶手。
5.5.4 公用走廊应设置扶手,扶手宜连续。
5.5.5 老年人公寓楼梯梯段两侧均应设置连续扶手,老年人住宅楼梯梯段两侧宜设置连续扶手。
5.6 安全疏散
5.6.2 公用走廊、楼梯间、候梯厅和门厅等公共空间均应设置疏散导向标识、应急照明装置,宜设置音频呼叫装置;辅助逃生装置应与消防监控系统相连。
5.6.3 公共空间中的疏散门宜在两侧安装电动开门辅助装置,应配置应急照明和呼叫装置。
6 套内空间
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6.1.1 老年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6.1.2 老年人住宅的套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7m2。
6.1.3 套型内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卧室与起居室(厅)不宜有高差,厨房、卫生间、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
6.2 老年人公寓套型
6.2.1 老年人公寓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厨房或电炊操作台等基本功能空间。
6.2.2 由兼起居的卧室、电炊操作台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公寓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
6.3 卧室、起居室(厅)
6.3.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2m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8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5m2。
6.3.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6.4 厨 房
6.4.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6.4.2 适合坐姿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0.30m。
6.4.3 配置燃气灶具时,应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6.4.4 厨房操作案台长度不应小于2.1m,电炊操作台长度不应小于1.2m,操作台前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
6.4.5 电炊操作台应设置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储物柜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6.5 卫生间
6.5.1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应邻近布置。
6.5.2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坐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三件卫生沽具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并应满足轮椅使用。
6.5.3 坐便器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高度不宜高于0.45m,其一端宜设可坐平台。
6.5.4 浴盆和坐便器旁应安装扶手,淋浴位置应至少在一侧墙面安装扶手,并设置坐姿淋浴的装置。
6.5.5 宜设置适合坐姿使用的洗面台,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0.30m。
6.6 过道、储藏空间
6.6.1 过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m。
6.6.2 过道的必要位置宜设置连续单层扶手,扶手的安装高度宜为0.85m。
6.6.3 套内应设置壁柜或储藏空间。
6.6.4 入户过渡空间内应设更衣、换鞋和存放助老辅具的空间,并应留有设置座凳和助力扶手的空间。
6.7 阳台、露台
6.7.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套型内应设阳台。
6.7.2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6.7.3 阳台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轮椅通行的需求,阳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6.7.4 阳台应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晾衣装置。
6.7.5 宜利用建筑露台为老年人创造活动场所,连接露台与走廊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
6.8 门 窗
6.8.1 套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8.1的规定。
表6.8.1 门洞最小尺寸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6.8.2 户门应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并采用横执杆式把手。
6.8.3 户门不应设置门槛,户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
6.8.4 卧室门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
6.8.5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扇应设置透光窗。
6.8.6 卫生间门应能从外部开启,应采用可外开的门或推拉门。
6.8.7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和落地窗。
6.8.8 门窗五金件不应有尖角,应易于单手持握或操作,外开窗宜设关窗辅助装置。
7 物理环境
8 建筑设备
END